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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这个县曝光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
2020年11月26日 23:57   浏览:230   来源:龙都网小编

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驾驶曝光

豫J0S000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豫J92012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豫J901H6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豫JXE395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豫JPL321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豫J85K39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豫JKD869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豫JQD535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豫JXU131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豫J3N937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豫JA0955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豫JLD112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清丰交警温馨提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小汽车是导致交通事故死亡最多的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汽车事故中因为不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造成伤亡的事故比比皆是。有关研究表明,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70%,对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珍爱生命,请系好安全带。

典型案例

一、2020年11月1日20时26分接到110指令,杨某伟驾驶车牌号为豫JQ***0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清丰县里城线自西向东行驶至纸房乡杨朱楼村北路口右转弯时,与同方向常某成,骑的两轮电动两轮车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直接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杨某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之规定。当事人杨某伟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常某成无责任。

二、2020年11月01日20时30分,在京广106国道512公里清丰县高堡红绿灯南,孙某雷驾驶车牌号为豫JX***1的小型客车自南向北行驶,与行人袁某省相撞,致袁某省受伤,豫JX***1小型客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孙某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当事人孙某雷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袁某省无责任。

三、2020年11月02日06时10分许,在清丰县人民路与幸福大道交叉口,吴某修驾驶车牌号为豫JHJ***6的小型客车自东向西行驶左转弯时,与自西向东行驶的程某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程某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吴某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程某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之规定。当事人吴某修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程某帅负次要责任。

四、2020年11月02日08时许在清丰县里城线纸房乡田朱楼路段处,罗某驾驶车牌号为豫J6***8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与由西向东行驶由道路南侧向路北过公路谢某钦骑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谢社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伤人交通事故。当事人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当事人谢某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当事人罗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谢某钦负次要责任。

五、2020年11月02日08时10分在下张209省道清丰县仙庄乡刘家村路口处,魏某如驾驶车牌号为豫JP***7“骐达”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与前方同向行驶闫某先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闫某先受伤、两车不程度损坏,造成伤人交通事故。当事人魏秋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魏某如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闫某先无责任。

六、2020年11月03日11时52分接到110指令,报警人自称驾驶员王某亮驾驶车临时行驶车牌号为鲁AM***8的重型自卸货车,沿京广106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清丰县高堡红绿灯十字路口北200米处时,与同方向翟某超驾驶车牌号为豫J9***1的小型轿车碰撞,致小型轿车损坏、货车无损坏的直接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王某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之规定。当事人王某亮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翟某超无责任。

曝光“两客一危一货”企业

1、清丰县盛达运输有限公司
豫J63155存在有12条违法信息未清零;
豫J58597存在有19条违法信息未清零;
豫J44422存在有42条违法信息未清零;
豫J68272存在有16条违法信息未清零;

豫JA3320存在有17条违法信息未清零;

2、清丰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
豫J78083存在有18条违法信息未清零;

豫J45611存在有13条违法信息未清零;

3、濮阳市亿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豫J46698存在有29条违法信息未清零;

豫J26258存在有29条违法信息未清零;

4、濮阳市湛顺运输有限公司

豫JC5865存在有13条违法信息未清零;

5、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豫J67192货车存在有22条违法信息未清零;

6、清丰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豫J72169货车存在有10条违法信息未清零;

暴露出该重点运输企业安全教育缺失,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教育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来源:畅通清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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