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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一微信群群主被抓了,只因为做了这件事
2020年12月30日 23:42   浏览:964   来源:龙都网小编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76********,汉族,高中肄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住濮阳市**区**路**院。因涉嫌赌博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及值班律师牛伟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APP创建了俱乐部,张某甲为群主,其利用“**”,为亲友圈成员提供房卡,通过输赢计分的方式(一分为一元人民币)组织成员进行赌博,每局向参赌人员收取2.5元、3元、5元、6元 “房费”,参赌人员通过微信或默往结算赌资、支付“房费”,张某甲获利共计28414.5元。


经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默往账户共计收到参赌人员转来资金144685元,其中房费共计28414.5元。共计支付参赌人员资金164127.6元。综合以上情况,张某甲微信、默往账户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与已询问参赌人员交易收支合计金额308812.6元。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经民警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退出违法所得2841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席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5.电子数据:默往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经民警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子娟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信息来源:长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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