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店入驻
微信扫一扫打开
入驻好店
发布信息
微信扫一扫打开
发布信息
濮阳头条  >  资讯  >  老板们请注意!濮阳11家公司共被罚款近20万元,因为啥?
老板们请注意!濮阳11家公司共被罚款近20万元,因为啥?
2020年07月22日 14:34   浏览:186   来源:龙都网小编

 1.当事人范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在范县新区德政街英才路交叉口西北侧,利用灯箱所制作的广告,没有载明载明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以下处罚:罚款9000元。 

  2.范县杏坛路与益民路交叉口西北角墙上挂有“**世纪公园D区百米楼间距,十亩大花园6月开盘,会员火热招募,开盘钜惠10000元,样板间盛情开放,恭迎品鉴”广告宣传牌,但其实际楼间距为为30-90不等。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我局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倍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罚款20001元。

  3.濮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发布广告中含有升学等信息、没有载明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之规定,给予以下处罚:1.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处罚款9000元;2.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款9000元。3.共计罚款18000元

  4.濮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发布含有“四年驾校培训经验”等信息的广告宣传彩页,与驾校成立日期为2018年08月06日的情况不一致,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倍的行政处罚,给予处罚:罚款20010元。  

  5.濮阳市**置业有限公司雇佣的散发印刷品广告人员在昆吾路与中原路口散发该公司房地产广告,广告彩页上没有按照《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载明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信息。《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

  6. 2020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广告中宣传产品时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决定给予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7.**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利用车体当事人为宣传其公司所销售缓解鼻炎的医疗器械,在位于濮阳市华龙区帝丘路油田五中大门北侧,由清丰县一家广告制作单位负责制作,并安装在车牌照为豫J***75的车体上,宣传“5项国家专利、展播品牌、政府科技支持计划经费补助项目、鼻炎、鼻窦炎、过敏性鼻炎,不打针、无激素、无痛苦”等内容。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以1000元罚款;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以1000元罚款。以上两项共计罚款2000元。

  8.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发的“***祥里”房地产项目时,由公司策划部工作人员自行设计,在濮阳市历山路**广告图文快印中心两次印制了100000份内容为“坐拥双城交汇处,东临城市主干道,贯穿濮阳南北,10分钟直达濮阳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5分钟车程直抵丹尼斯、银座等大型商圈等内容。”的宣传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30000元;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以5000元罚款。以上罚款共计35000元。

  9.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发的“**十里”房地产项目时,由公司策划部工作人员自行设计,在濮阳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三次印制了共100000份含有“项目临近106国道与中原路交汇处,临近濮范高速、濮阳高铁东站、整体车程均在5分钟之内,10分钟知道高铁站等”内容的广告页,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并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20000元。

  10.濮阳**培训中心为扩大其影响,在其印制散发的广告宣传彩页上,把自己宣传为“河南省招教考试服务中心”,提供不出合法有效证明,属于虚假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虚构培训服务提供者,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罚款,计10500元。

  11.当事人为推销由上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湖北**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集团湖北正**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苦瓜胜肽等产品,利用宣传彩页和课件PPT形式发布广告,内容含有“苦瓜胜肽…有效预防并发症,同事具有优异的抗发炎功效,可预防慢性病的发生。经实践证明,长期补充苦瓜胜肽能有效预防先天性糖尿病与糖尿病并发症”“苦瓜胜肽结合中国中医的君臣佐使理论,二者的黄金搭档和完美结合,保证了该产品的独特效果!是糖尿病的克星!纯生物制剂,没有任何毒副作用!苦瓜胜肽是跟体内细胞、胰脏的受器结合,让器官恢复自身的功能,目前10000临床,治愈率92%”,涉及功效和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处罚如下:处以罚款30000元。

2020年6月30日

小编有话说:广告虚假宣传一直都是一个社会顽疾。有些商家为了一己之利,不惜做“假”广告,放大广告宣传效果,坑害消费者。使得有些消费者上当受骗,遭受经济和心理上的双重打击。

信息来自: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 濮阳头条

头条号
龙都网小编
介绍
推荐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