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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9月7日起清丰县开始限行!
2020年09月05日 11:54   浏览:346   来源:龙都网小编



清丰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

通告


为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自2020年9月7日起,每周一至周五的7:00至19:00,法定节假日不限行,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二、限行区域 

清丰县安康路以北、孟德大道以南、叠翠路以东、人和大道以西的城区道路(包含叠翠路和安康路)。 


三、限行车辆 

(一)对进入限行区域的所有机动车,实行每日限制两个车牌尾号的车辆通行。“尾号”即为机动车号牌末尾的数字(号牌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的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星期一 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1、6; 
星期二 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2、7; 
星期三 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3、8; 
星期四 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4、9; 
星期五 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5、0。 

(二)已办理通行证的货车(渣土车),同时遵守本限行规定。外埠号牌车辆在限行时间内驶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三)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尽可能减少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救援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交车、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含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从事出租业务的合规网络预约出租车)、校车、单位通勤车; 
3.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各类行政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专用车辆; 
4.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市政、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押款、保险勘查、新闻采访、采供血、医疗废物转运、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等专用车辆; 
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6.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四、限行期间,对违反本通告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依法予以处罚。对机动车未悬挂号牌、遮挡号牌的,处200元罚款并记12分;对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限行期间,遇有重度以上污染天气,需要启动更高级别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另行通告。 


 2020年9月5日


微信图片_20200903173959.jpg信息来自:清丰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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