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正值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杨某自外地返濮后在某宾馆被进行定点隔离观察。3月18日,杨某在饮酒后,见隔离房间上锁,心生不满,将所住宾馆房间及二楼走廊大厅的电视机、电脑、挂衣镜、玻璃等物品损坏。经认定,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4414元。又查明,自2020年3月21日至3月28日,杨某连续盗窃电动自行车四辆,总价值人民币5810元,案后发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疫情期间实施定点隔离时,任意损毁隔离观察点财物,情节严重;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杨某应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且责令退赔被害人相关损失。
宣判后,杨某表示认罪服判,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