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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两男子被判刑15年!
2020年10月05日 09:19   浏览:211   来源:龙都网小编
台前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紧密结合全县毒品问题重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坚持“零容忍”打击毒品犯罪,加大对毒品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持快审快判,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治涉毒违法犯罪分子。近日,该院依法对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张某、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扣押毒资四万元及涉案毒品依法予以没收。
经查,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程某以贩卖为目的租用出租车到台前县找被告人张某购买毒品“筋”,并商定在山东省阳谷县寿张镇北边的一条公路上进行交易。后被告人程某从张某手中购买503克“筋”,支付毒资四万元。被告人程某返回途中行至莘县高速路口时被台前县公安局民警人赃俱获,在其身上搜缴灰色固体物503克。
当日晚,台前县公安局民警将出售毒品的张某抓获,搜缴毒资四万元,并在张某身上查获1.44克灰色固体物。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搜缴的灰色固体物均检出甲卡西酮。经公安部检验,甲卡西酮含量为44%。经检测,张某的尿液呈阴性,程某的尿液呈阳性。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程某购买毒品为吸食,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程某在公安环节多次供述购买毒品是自己吸食、有熟人买的话也出售,说明其主观上具有贩卖的故意,且程某归案前以打工为生,购买四万元的毒品自己吸食也不符合情理。辩护人辩称程某为他人代购无证据予以支持,故其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程某当庭认罪,毒品未流入社会,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小编有话说:受利益趋使铤而走险制毒贩毒人员,决不能凭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否则等待的将是牢狱之苦,甚至是生命的代价。

信息来自:台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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